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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健保黑洞

健保黑洞
對好醫生說一句話, 感謝您,沒有您,健保早倒了.

健保費到底應不應調漲?
健保的爭議很久了 ! 健保到底怎麼回事?


人謀不臧
- 勞工保險看病的年代就有了, 到了健保更嚴重. 不肖醫師/健保黃牛/不肖病人勾串詐領健保費, 去查查新聞吧.
- 美容/建康檢查/補品 換個名義用健保吧.
- 沒病呀! 刷個健保,領個紀念品. 不然拿個維它命.
- 沒錢呀! 健保有的是. 弄個病歷,就可以了.

誤診
- 身體的奧密,是病人難以理解的,為了各色醫院分門別類的醫事科目,常求診掛號數次無用的門診科目,等回首走來,浪費了多少無謂的資源.
- 醫事行程的排定,先去看病,排了一堆檢驗,下次再來看報告,今天沒空檢驗,下次再來檢驗.看檢驗/追蹤報告,再來一次吧? 每等一次就收一次掛號錢與健保補助. 先看診?先檢驗? 多來幾次. 每等一次,除了錢的費用,國民(與家人)的生產力也快速下降了. 等到覺得身體緩解了,報告一堆還沒出來呢.
- 真的誤診了,把病人當白老鼠,無效的醫事行為,病人也學聰明了,多看幾家,同一個病人,一天都流連在醫院.(病人轉移率-非轉診情形,病人自行轉診)
-指數過低,今天不能做,下次再來,可是我都住院了. 那就當健保一日遊.

多餘的檢驗/手術 電子病歷
- 做一堆檢驗,這家醫院做,那家醫院再做,每家醫院都不知道病人病歷史,保險起見,全套再做一遍.
- 檢驗不及手術補助多,做個手術吧. 可有可無的手術,做吧.練練刀法,為了錢和醫生的技術,病患您就犧牲一點吧.

藥價黑洞
- 專利藥/非專利藥/健保用藥/藥品品質/藥品定價/回扣 可玩的都東西很多. 追蹤用藥品質? 開玩笑? 能上市就可以了,製程管控,吃不死人就好,劣藥或效果不好,等你能證明吧.

過度用藥
- 中國人的用藥觀念,有病治病,無病強身,也是過度用藥的主因.醫生也樂意配合,不然生意怎麼做. (有感一次去看病,醫生說病快好了,有點狐疑的問我,要開藥嗎? 還算有良心的醫生. 我回答能不開藥,當然不用開藥, 醫生說了一句:"對呀!不過很多病人認為沒拿藥就不算看醫生.". 不過這次病得害我快撐不住-錯誤示範,有病還是要看醫生. )
- 沒事去看看醫生吧. 反正沒病的人和醫生各取所需.

健保局的人事費用

http://n.yam.com/tlt/fn/200911/20091126205533.html

-虧損連連,績效差,還領高額的年終(考核及績效獎金). 早該下台的衛生署長楊志良(美牛事件),還在強辯"這些費用都由公務預算編列,沒用民眾健保費一毛錢".公務預算難道不是人民的錢嗎?反正再讓你罵一次,轉入公務機關後,明正言順年終減少,其它拿更多.

-"健保局員工年終這麼高,因為他們無法像公務人員可以領月退,也沒有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 不想做就走呀! 無法像公務人員可以領月退/也沒有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失業的人這麼多, 還怕找不到人. 自己算是最該下台的.

- 健保局行政成本低到健保支出的1.48%, 是呀!國家級預算的1.48%,很便宜啦.凹的不夠.

其他的黑暗面,不勝枚舉.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台灣人 台灣人 多少罪惡與暴力假汝之名以行

台灣人 台灣人 多少罪惡與暴力假汝之名以行

ETC

很久以前ETC的秀,就個人覺得這是一場鬧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28/4/1xr5k.html
我覺得第一次行賄後取得的標案,定讞後,第二次根本不可以參加投標, 應屬典型黑箱的官商勾結.
行賄後取得的標案,定讞後,不是應該先解約拆除嘛? 為什麼不重新做呢?
不可靠的系統,為什麼要強迫人民使用?

http://www.shanshang.gov.tw/content/content_detail.asp?pid=225
參考資料

ETC的便利性和捷運相同,但是弊案,不可靠系統,爛機,毀了它.

2009年1月3日 星期六

抗議國民年金-政府又在坑錢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619

國民年金法

更新日期 2008/10/13
國民年金法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1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 2008/10/13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002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010561號函備查

一、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罰鍰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三、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
四、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
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二)
受處分對象已死亡者。

(三)
受處分對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之債權憑證應由本局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2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更新日期 2008/10/13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011772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013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28468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1602號令修正發布

一、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各種欠費之催收及呆帳之轉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

(一)
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
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各項保險給付。
三、
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其繳納;如仍未繳納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配偶於三十日內繳納。
四、
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欠費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於三十日內繳納(還),逾期未繳者,移送執行。
五、
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催繳後而仍未繳納,得不移送執行。
六、
已屆繳納期限而未受清償之欠費,為逾期欠款債權,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並應每半年將欠費處理情形陳報主管機關。
七、
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
依第五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而未繳還。

(二)
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三)
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於行政處分送達前死亡,或送達後死亡且查無財產。

(四)
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查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

(五)
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

(六)
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七)
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欠費轉銷時,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相關評價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始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欠費經依規定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什項收入或備抵呆帳。
八、
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度終了後本局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請本局稽核室查核。

(二)
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得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審議核定,並由該會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三)
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應於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九、
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 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

轉銷呆帳之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局應於電腦資料中作註記列管。